昭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07-07 17:11編輯:陸元華
(2022年12月22日昭通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規范、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遵循法治與德治結合、規范與倡導并舉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格局。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綜合評估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公職人員、先進模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遵守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民族團結,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以及行業規范,維護昭通文明形象。
第九條 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公共場所不大聲喧嘩,穿著得體,語言文明;(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用電梯先出后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三)不躺臥、踩踏公共座椅,不浪費公共洗手液、手紙;(四)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等活動,合理選擇時間和場地,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五)觀看演出、比賽等群眾性活動,服從現場管理,遵守現場秩序;(六)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不圍觀、不聚集。
第十條 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煙頭、果皮、紙屑、飲料罐、包裝盒等廢棄物;(二)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主動避開他人;(三)不在建(構)筑物上亂涂、亂畫、亂刻,不隨意張貼、噴涂廣告、散發傳單,不損壞廣告宣傳欄等設施;(四)不在禁止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燃燒香蠟紙燭、拋撒冥幣紙錢;(五)不在禁煙區域吸煙(含電子煙),在非禁煙區域吸煙時應當合理避開他人;(六)履行傳染病防治有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參與赤水河、金沙江等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二)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三)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四)不在公共綠化區域隨意采摘花果、攀折樹木、踩踏草坪、穿行綠化帶、搬走綠植;(五)不在禁止的區域和時段露天燒烤食物、熏制臘肉、香腸等;(六)不向河流、湖泊、庫塘等沿岸和水體丟棄廢棄物、違規排放污水。
第十二條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文明過街,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跨越隔離設施,不在人行道上騎自行車、電動車等;(二)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禮讓行人,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低速通過積水、泥濘、易產生揚塵路段,非緊急情況不占用應急通道;(三)駕駛車輛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不超速超載、隨意變道、穿插、強行超車;(四)駕乘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按照規定車道順向行駛,不違規載人;(五)駕駛和乘坐車輛不向車外吐痰、拋擲物品,行車途中不將頭、手伸出窗外;(六)規范停放車輛,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無障礙停車位、公交站點;(七)愛護互聯網租賃車輛,規范停放,不隨意棄置或者故意損壞;(八)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駕駛人語言文明、服務規范,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不甩客、不欺客、不拒載,出租車不違規拼客;(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有序排隊候車,不攜帶寵物,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人員讓座,不搶座、不霸座。
第十三條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二)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三)遵守景區秩序,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四)愛護景區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文明經營,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缺斤少兩;(二)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三)保持經營場所及其周邊干凈整潔,不占用經營場所門店外區域或者人行道等公共區域經營;(四)文明買賣,不大音量叫賣,不強買強賣;(五)網絡交易經營者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
第十五條 維護醫療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遵守正常的診療秩序和診療制度;(二)恪守醫德,尊重患者,規范提供診療服務,不過度診療;(三)尊重醫務人員,配合診療;(四)醫療糾紛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 文明使用網絡,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尊重他人隱私,拒絕網絡暴力;(三)不惡意投訴、炒作,客觀公正評價。
第十七條 維護家庭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規范:(一)弘揚家庭美德,培育和傳承良好家教家風;(二)尊重長輩,孝敬父母,關愛老人,尊重父母婚姻自由;(三)夫妻和睦,彼此關愛,互相忠實,和諧共處;(四)愛護幼小,關心關愛子女身心健康,不縱容子女不良行為,培育子女文明生活習慣;(五)勤儉持家,合理消費,講究衛生。
第十八條 維護校園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立德樹人,培育優良師德師風、校風、教風、學風;(二)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不歧視、辱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不欺凌同學;(四)維護校園及其周邊安寧,不擾亂教學秩序;(五)強化家校溝通,家校矛盾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 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遵守市民公約,鄰里互助,和諧共處;(二)不私搭亂建,不私拉線纜,不在公共區域堆放、吊掛私人物品,不高空拋物;(三)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電梯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或者為其充電;(四)愛護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地,不在公共綠地、樓道等公共空間種植農作物、飼養動物;(五)裝修裝飾房屋按照規定作業時間施工,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六)文明養犬,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檢疫免疫,出戶佩戴犬牌、嘴罩,用鏈(繩)牽領,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理糞便,保持環境衛生;(七)配合社區、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維護文明鄉風,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和諧互助;(二)有序堆放生產、生活物資,保持房前屋后干凈整潔;(三)圈養畜禽,及時清理畜禽糞便;(四)規范處置生產生活垃圾和污水;(五)不相互攀比,盲目修建大房大屋;(六)遵守殯葬管理規定,生態安葬,不建豪華墳墓。
第二十一條 傳承紅色基因,倡導下列文明行為:(一)傳承革命老區紅色文化,講好“扎西會議”故事;(二)尊崇銘記英雄烈士,講好羅炳輝、李國柱等革命先輩故事;(三)參加紅色教育、紅色研學,傳唱紅色歌曲;(四)愛護紅色文物和革命遺址;(五)向相關部門捐獻紅色文史資料和革命文物。
第二十二條 弘揚社會正氣,倡導下列文明行為:(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互相關愛;(二)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造血干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三)參與文明勸導、環境衛生、生態環保、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四)參與濟困、助殘、救孤、助學、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五)關愛和尊重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
第二十三條 引領社會風尚,倡導下列文明行為:(一)講普通話,寫規范字;(二)綠色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三)減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品;(四)文明用餐,不酗酒,使用公勺公筷,節約糧食,按需點餐,杜絕浪費;(五)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自行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六)分類投放垃圾,支持垃圾有效回收利用,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七)參與全民健身、全民閱讀等活動;(八)崇尚科學,自覺抵制封建迷信、邪教;(九)抵制高價彩禮、惡俗婚鬧,不高價隨禮,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等事宜。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陣地建設,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積極培育地方特色文明品牌,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文明創建,開展昭通好人、道德模范等文明評選活動,并按規定對先進典型給予表彰。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市民文明公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窗口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行業章程、服務規范、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等自治規范。加強宣傳引導,動員全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窗口服務單位、執法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規范、文明執法規范納入職業規范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執法文明、服務規范,發揮文明示范作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教育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文明教育實踐活動。
第二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傳播文明理念,倡導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輿論氛圍。對社會反映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一)公交站牌及其服務設施、交通標志標線、電子監控系統、信號燈、人行橫道等交通設施;(二)市政道路、橋梁、園林綠化、停車泊位、城市照明等市政設施;(三)垃圾分類投放、垃圾存放清運等公共環衛設施和環衛工人臨時休息場所;(四)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設施;(五)各類公益廣告宣傳設施和文明標識、標牌;(六)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館、城市規劃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七)志愿服務設施;(八)農貿市場、農產品交易場所和零星農產品交易點;(九)農村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農村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重點治理方案和清單,建立健全執法聯動、獎懲工作機制。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平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招募志愿者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向社會招募文明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不文明行為及時進行勸導、批評、制止。
第二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受理程序和辦結時限,并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或者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